2011银行从业考试精讲班讲义:公共基础第七章

2011-07-21 12:00:47 字体放大:  

银行从业考试精讲班讲义第七章:主要为参加2011年银行从业考试的考生准备,讲义讲解条理,易懂,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公共基础精讲班第7章讲义

第7章民事法律基本规定

7.1民事权利主体

民事权利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力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7.1.2自然人

这里要明确两个概念,即“公民”和“自然人”。所谓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依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力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因此,公民是自然人,但自然人并非一定是公民,因为自然人还包括在本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7.1.3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成立的要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在我国,企业法人主要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根据所有制性质和外商参与方式,将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二是根据企业的组合形式,将企业法人分为单一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和公司法人。在我国,公司法人是最重要的企业法人形式。

(2)机关法人

(3)事业单位法人

(4)社会团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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