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2-05-30 21:35:17 字体放大: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释:只有第5种情况是特殊的,其余都是从“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土地所在地。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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