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章节考点9.7

2012-06-11 19:25:36 字体放大: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于6月16-17日举行,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本站编辑整理了2012年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章节考点汇总等资料供大家参考,预祝大家顺利通过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考试。

 五、税收优惠--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

(一)加计扣除优惠

1.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研发项目的范围

可以申请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究开发活动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

可以申请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究开发活动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之列。

(3)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

①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②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③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④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⑥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⑦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⑧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4)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5)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6)由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研发费用:

如果取得的财政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由财政补贴形成的研发费用是不允许扣除的,更不允许加计扣除。

如果所取得的财政补贴属于应税收入,则可以依法进行加计扣除。

2.特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常考)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例题】某企业于2011年购置并实际使用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设备投资额为1000万元。2011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应该如何进行抵免?

『正确答案』

2011年应纳税额=600×25%=150(万元)

设备投资额的10%为100万元,因此可以抵免2011年所得税100万元,实际缴纳50万元所得税。

(三)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重要)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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