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转让定价方法
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应进行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因素主要包括:(1)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2)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3)合同条款;(4)经济环境;(5)经营策略。
方法 适用情形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存在差异时的调整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应就该差异对价格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
再销售价格法 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应就该差异对毛利率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
成本加成法 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应就该差异对成本加成率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
交易净利润法 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应就该差异对营业利润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
利润分割法 通常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四、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补救措施)
(一)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企业 (容易出多选题)
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5.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7.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二)税务机关进行现场调查的要求(了解)
注意:现场调查人员须2名以上。
(三)提供资料
税务机关在实施转让定价调查时,有权要求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可比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企业应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企业的关联方以及可比企业应在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约定期限一般不应超过60日。
(四)调查取证
转让定价调查涉及向关联方和可比企业调查取证的,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进行调查取证。
(五)分析、评估
税务机关应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六)得出调查结论
1.经调查,企业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应做出转让定价调查结论,并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2.经调查,企业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应按程序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
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企业对初步调整意见有异议的,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
(七)跟踪管理
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在跟踪管理期内,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跟踪年度的同期资料。
五、预约定价安排管理(防范措施)
企业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
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容易出多选题):
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的六个阶段
(一)预备会谈
1.预备会谈达成一致意见的,税务机关应自达成一致意见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可以就预约定价安排相关事宜进行正式谈判。
2.预备会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税务机关应自最后一次预备会谈结束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
(二)正式申请
企业应在接到税务机关正式会谈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
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书面延期申请后15日内,对其延期事项做出书面答复。
(三)审核评估
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及所需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审核和评估。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评估时间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企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四)磋商
税务机关应自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形成审核评估结论之日起30日内,与企业进行预约定价安排磋商。
(五)签订安排
在预约定价安排正式谈判后和预约定价安排签订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谈判。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经缔约各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可暂停、终止谈判。终止谈判的,双方应将谈判中相互提供的全部资料退还给对方。
(六)监控执行
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自动失效。如企业需要续签的,应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
税务机关与企业达成的预约定价安排,只要企业遵守了安排的全部条款及其要求,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执行。
税务机关与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正式谈签、审核、分析等全过程中所获取或得到的所有信息资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