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1续】如果该公司向母公司借款800万元,借款期限1年--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全年支付利息48万元,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
『答案解析』
(1)确定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48万元
(2)关联债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根据题目中的信息,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和各月平均权益投资如表3所示:
表3: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和各月平均权益投资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合计
平均权益投资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400 400 400 400 400 400 4200
平均关联债权投资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9600
关联债资比例=9600/4200=2.29,超过标准比例,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
(3)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48×(1-2/2.29)=6.08(万元)
九、一般反避税管理
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1.滥用税收优惠;2.滥用税收协定;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4.利用避税港避税;5.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税务机关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依法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企业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资料证明其安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十、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企业应自企业或其关联方收到转让定价调整通知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相应调整的申请,超过三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调整,涉及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已扣缴的税款,不再做相应调整。
前面介绍的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以及视同股息分配的利息支出,不适用相应调整的规定。
十一、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1.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2.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3.企业按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企业符合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4.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