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捐赠扣除
1.限额扣除: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2.全额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例题:(2009年简答题,6分,修改)李某受聘于一家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每月领取税后工资3600元,公司每月按规定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1)2012年6月1日,公司与任职8年的李某解除了聘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金100000元(该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0元)。李某认为,自己取得的上述补偿金为补偿性质的收入,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12年6月8日,李某从外单位取得技术咨询报酬50000元,将其中16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受灾地区,李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5440元[(50000-16000)×(1-20%)×20%]。
(3)2012年6月1日~12月31日,将自有住房按市场价格出租给个人居住,月租金2000元。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李某认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680元[(2000-800)×20%×7]。
(4)2012年8月,与一家证券交易所签订期限为6个月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每月为该交易所的股民讲课四次,每次报酬1000元,李某认为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60元[(1000-800)×20%×4]。
问题: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分项指出李某计算的个人所得税错误的原因,并计算出正确的应纳税额。
『答案解析』
(1)一次性补偿金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6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补偿金超过3倍的部分=100000-20000×3=4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40000÷8-3500=1500(元)
应纳税额=1500×3%×8=360(元)
(2)李某取得一次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属于畸高,应该适用加成征收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50000×(1-20%)=40000(元)
捐赠扣除限额=40000×30%=12000(元)
实际应纳税所得额=40000-12000=28000(元)
应纳税额=28000×30%-2000=6400(元)
(3)个人出租居住用房,按10%征收个税。
应纳税额=[(2000-800)×10%]×7=840(元)
(4)连续发生相同的劳务,以一个月为一次计算个税。
应纳税额=(4×1000-800)×20%=640(元).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