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章节考点10.3

2012-06-11 19:39:26 字体放大: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于6月16-17日举行,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本站编辑整理了2012年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章节考点汇总等资料供大家参考,预祝大家顺利通过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考试。

 第三节 房产税纳税申报与纳税审核

一、一般规定(熟悉)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为纳税人。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注意:

1.从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外籍人员是房产税的纳税人。

2.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二、房产税的计算、申报与审核(掌握)

两种计算方法:

计税方法 适用范围 计税依据 税率 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 经营自用房产 房产计税余值 1.2% 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出租房产 房屋租金 12%

个人出租住房:4% 租金收入×12%(个人为4%)

(一)自用房产审核要点(掌握)

从价计征: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税率(1.2%)

1.房产计税余值: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其中:

(1)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2)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账户中记载的房屋造价(或购价),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审核时,注意房产的原值是否真实,有无少报、瞒报的现象,有无分解记账的情况;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是否按规定增加其房屋原值,有无将其改建、扩建支出列入大修理范围处理的情况。

【例题】(2010年多选题)下列房屋附属设备、配套设施或装置于房屋的设备中,即使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房产价值,在计征房产税时也应计入房产原价的有( )。

A.分体式空调  B.电梯  C.智能化楼宇设备

D.消防设备   E.地下停车场

『正确答案』BCDE

『答案解析』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电梯、地下停车场也应计入房产原值中。分体式空调不用计入房产原值。

(二)出租房产审核要点(掌握)

从租计征: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1.审核"其他业务收入"等账户和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费用结算凭证,核实房产租金收入,有无出租房屋不申报纳税的问题。

2.审核有无签订经营合同隐瞒租金收入,或以物抵租少报租金收入,或将房租收入计入营业收入未缴房产税的问题。

3.审核有无出租使用房屋,或租用免税单位和个人私有房产的问题。

4.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应区别对待--(1)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从价计征房产税;(2)不承担风险的,按租金收入从租计征房产税。

(三)应纳税额审核要点

1.审核征免税界限的划分

免税房产: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

<--注册税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