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融保险业(重点)
自2000年1月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实行单独的管理办法。
1.金融业
金融业务 计税依据 具体解释
1.一般贷款业务(全额计税) 贷款利息收入
(1)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
(2)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属于贷款行为
2.融资租赁业务(差额计税) 以纳税人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或人民币借款利息)
3.金融商品转让(差额计税) (1)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
(2)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1)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2)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3)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可以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4.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 全部手续费收入 金融企业从事代收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含90天)尚未收回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
(2)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2.保险业
保险业务 计税依据
初保业务 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储金业务 储金的利息——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l年期存款的月利率。
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无赔偿奖励业务 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例题】
1.(2003年多选)下列金融业务中,有关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表述正确的是( )。
A.金融机构从事外汇买卖业务,以卖出价为营业额
B.金融机构销售账单凭证、支票,以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
C.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以贷款利息减去存款利息的余额为营业额
D.金融机构进行债券转让业务,以买卖债券的价差收入为营业额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金融机构从事外汇买卖业务,以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为营业额;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以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为营业额。
2.(2004年单选)保险公司采用收取储金方式取得经营利益的,其"储金业务"的应税营业额为( )。
A.纳税期期末储金余额×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的月利率
B.纳税期期末储金余额×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
C.(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纳税期期末储金余额)×50%×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的月利率
D.(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纳税期期末储金余额)×50%×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保险公司采用收取储金方式取得经营利益的,其"储金业务"的应税营业额=(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纳税期期末储金余额)×50%×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