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东奥中级经济法考前预测试题及答案

2011-05-04 10:05:39 字体放大:  

【编者按】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将于5月14日举行,今天是5月4日,距离考试的时间只有九天之隔,在此,精品学习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结合历年考试内容,为考生隆重推出了“2011年中级经济法考前预测试题及答案”,请考生们及时查看。

四、简答题

1. 甲、乙、丙、丁四人决定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

(1)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对外签订2万元以上的合同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暂不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2010年,该普通合伙企业发生下列事项:

(1)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一个10万元的原材料采购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与丙、丁商议后,通知A公司不承认该合同,因为甲无权单独对外签订2万元以上的合同。

(2)丁提前2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后撤资退伙,其退伙并未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合伙企业接纳戊入伙。

(3)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签订的原材料采购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丁的撤资退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丁拒绝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戊拒绝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签订的原材料采购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A公司是善意第三人,该合同有效。

(2)丁的撤资退伙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丁已经提前2个月通知且未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其撤资退伙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丁拒绝承担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合伙企业对A公司的债务发生在丁退伙前,丁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戊拒绝承担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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