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东奥中级经济法考前预测试题及答案

2011-05-04 10:05:39 字体放大:  

【编者按】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将于5月14日举行,今天是5月4日,距离考试的时间只有九天之隔,在此,精品学习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结合历年考试内容,为考生隆重推出了“2011年中级经济法考前预测试题及答案”,请考生们及时查看。

五、综合题

1. 五湖公司和天云农场于2010年9月6日签订了一份棉花购销合同。合同约定:

(1)天云农场向五湖公司供应乙级皮棉l000担,每担220元,共计22万元;交货时间为当年11月;交货方式为买方自提。

(2)五湖公司应向天云农场交付6万元定金;如一方违约还需承担等同于实际损失数额的违约金。

合同订立后,五湖公司立即全额交付了定金。5天后,五湖公司与某纱厂订立购销乙级皮棉合同,合同约定五湖公司向纱厂供应乙级皮棉1000担,每担300元。如果一方违约,应按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

同年9月27日,天云农场法定代表人向五湖公司的经办人打来电话,声称由于雨水过多,棉花长势不好,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货。五湖公司立即派人赴当地了解情况,得知雨水问题并未影响棉花的收成,天云农场不愿交货的真正原因是棉花价格不断上涨,且天云农场已与外市的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价格高于其与五湖公司约定的价格。五湖公司多次要求与天云农场协商,希望其能按期交货,但均遭到拒绝。

五湖公司为防止天云农场向他人交付货物,遂于2010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云农场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赔偿利润损失,并为其承担向纱厂支付6万元违约金的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五湖公司与天云农场约定的定金数额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2)如果雨水过多,棉花长势不好的情况属实,天云农场能否通知五湖公司解除合同?说明理由。

(3)天云农场与外市的贸易公司所订立的购销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4)五湖公司能否要求天云农场继续履行合同?说明理由。

(5)五湖公司提出的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的要求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定金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本案中,五湖公司和天云农场的合同标的额为22万元,定金数额的上限为4.4万元。

(2)天云农场无权通知五湖公司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即不可抗力并非当然免责,要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决定。即使雨水过多,棉花长势不好属实,棉花也并非颗粒无收,应当根据情况部分履行,对确实无法履行的部分可以免除违约责任,而非直接解除合同。

(3)天云农场与外市的贸易公司所订立的购销合同有效。根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天云农场与外市的贸易公司所订立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4)五湖公司可以要求天云农场继续履行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案中,天云农场实际上并不存在雨水过多,棉花长势不好的情况,事实上能够继续履行,且五湖公司及时提出了履行要求(棉花尚未交付给外市的贸易公司)。

(5)五湖公司提出的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6)五湖公司要求天云农场为其承担向纱厂支付6万元违约金责任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五湖公司有权不提出继续履行、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支付违约金的要求,而直接要求天云农场赔偿损失,但是,五湖公司与天云农场签订合同后才与纱厂订立合同的,该6万元的违约金,不属于天云农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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