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应提供的资料:
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
②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③ 贸发局、工商、国税、海关、银行等部门变更资格的复印件;
④ 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登记证)原件;
⑤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应提供所需资料:
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一式二份);
② 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登记证)原件;
③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件均应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小规模出口企业在办理免税认定时,除了无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外,办理时提供资料如上述规定。
二、办理流程:
1.到各直属局、区局办理:税务(国税)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退免税认定
2.到厦门国税局网站中“下载专区”里的“表证单书下载”处下载“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填报后带齐资料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生产企业:各直属局、区局的进出口税收审核部门办理;外贸企业:厦门市国家税务分局(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二楼退税柜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