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须知

2011-02-10 17:34:07 字体放大: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变更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公章):

变更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性质、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出资金额、出资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应于注册变更三十日内向海关提交变更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2、变更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或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变更后的国税证副本复印件;

5、变更后的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6、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7、《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8、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订案;

9、变更后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

注:企业基本信息变更不需三级审批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换证(延期及超期)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公章):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5、《报关员情况登记表》(无报关员的免提交)。

(若未超期,则重新制作进出口收发货人证书,海关注册时间以第一次注册为准;若已超期,则需按新企业注册的规定,保留原十位海关编码,重新提供全部资料,制作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证书,海关注册时间以办理当天为准)

注:企业延期需三级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