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须知

2011-02-10 17:34:07 字体放大:  

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注销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公章):

1、区分企业撤销还是划转(企业地址从一个监管区迁至另一个监管区内)

2、若是划转,则需提供变更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内资企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先由外经委审核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划转申请(注明注销原因)、《进出口收发货人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若是撤销,则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先由外经委审批通过的红头文件)和注销申请书、《注册登记证书》或《对外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通知书》原件,内资企业由海关自行撤销;

根据以上材料,海关制作《办理企业撤销、划转手续海关内部联系单》(私营企业需通过通关、出加区、综合业务处、缉私分局;外资企业需通过通关、加贸、出口加工区、缉私分局的审核确认);

待各部门确认同意,经操作员、科长、处长三级审批后正式注销;

加盖注册备案专用章后,电话通知企业来取《海关办理企业撤销、划转手续通知书》;

四:有关注意事项及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三年,进出口收发货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逾期未办理换证手续的,其证书自动失效;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报告。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

(1)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3)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5)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

4、法律责任

(1)报关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非法手段骗取海关注册登记的,海关查实后将暂停其报关权,依法予以注销,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①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② 未向海关备案,擅自变更或者启用“报关专用章”的;

③ 所属报关员离职,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