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1年执业药师考试时间10月15、16日。本文为“2011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精讲笔记”,以供广大考生复习使用!更多有关执业药师考试资料请访问精品学习网执业药师考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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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2.处方界定: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3.处方开具与调剂原则: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例(A型题):《处方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D)
A. 开具、审核、调剂、制剂相应机构和人员
B. 开具、审核、调剂、制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C. 开具、审核、调剂、检验、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D. 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E. 开具、审核、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二、处方管理一般规定
1.处方标准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
2.处方颜色: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2)急诊处方淡黄色。
(3)儿科处方淡绿色
(4)普通处方白色。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3.处方书写规则:
(一)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