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1年国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1〕4号),结合省情和我省五年来“特岗计划”实施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目标和范围
通过实施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公开招聘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原“两基”攻坚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学校教师补充机制,进一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2011年,我省拟在以下43个县(市、区)(全部为原“两基”攻坚县、国扶贫困县、地震重灾县)实施“特岗计划”。具体为:环县、镇原县、宁县、合水县、华池县、清水县、武山县、秦安县、麦积区、张家川县、甘谷县、武都区、康县、礼县、两当县、成县、徽县、宕昌县、西和县、会宁县、夏河县、碌曲县、迭部县、玛曲县、舟曲县、临潭县、卓尼县、积石山县、东乡县、永靖县、康乐县、广河县、和政县、临夏县、安定区、临洮县、通渭县、漳县、岷县、陇西县、渭源县、静宁县、庄浪县。全省计划招聘农村特设岗位教师3019名,聘期3年。
各设岗县(市、区)拟聘人数以3月份已上报省教育厅的计划数为准(见附件1)。
二、基本原则
(一)招聘工作由省教育、人社、财政、编办等部门共同负责,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原则。
(二)特岗教师的安排按照学科结构和教师岗位需求,科学搭配。
(三)特岗教师原则上安排在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可安排在农村生源占60%左右的县城学校。
(四)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