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社会政策行动的纯福利模式与准市场模式
从社会政策的资金运行和服务传递的全过程看,可以按其福利性程度的高低而将社会政策体系大致分为“纯福利模式”和“准市场模式”。
1. “纯福利模式”及其优点和弊病
在“二战”以后的几十年里,欧洲“福利国家”按照民主社会主义的社会福利理论,在福利性社会事业中形成了一种“纯福利”的运行机制。其要点包括:福利性社会事业完全由政府直接管理,或者由政府委托的“准政府”部门管理;在社会事业中广泛实施再分配和收入转移;几乎所有的福利性社会服务都由政府的公共资金支持,受益者可以获得无偿的福利性服务而无须直接付费。当时认为这种纯福利的机制可以在更大的程度上体现社会公平,并满足各类人群的福利需求,尤其是弱势人群的需求。但80年代以来,这种“纯福利”的运行机制受到来自“新右派”的批评。他们认为,纯福利的运行机制一方面降低了福利性社会事业运行的效率,导致了大量的浪费,另一方面使福利性社会服务的实际收效也降低,再一方面是政府对福利性社会服务事业的垄断损害了人们的自由选择。同时,纯福利机制还可能导致受益者福利需求的不合理扩大,进而导致政府公共开支的不合理增加,给国家带来严重的财政负担,最终将损害经济发展。基于这些认识,从80年代起,一些国家在社会政策方面做出了一些调整,逐步改变了原有的纯福利机制,在福利性社会事业的运行中引入了市场机制,建立了“准市场”的福利运行机制。
2. “准市场”模式的基本含义
所谓“准市场机制”,主要是指在社会政策行动中引入一定的市场机制。过去长期以来无论是左翼还是右翼的社会福利理论都在不同程度上将社会政策的福利性目标与市场机制对立起来,认为二者是无法兼容的。市场原则只能用到经济领域,而不能用到福利性的社会服务领域。其结果要么任由社会政策行动中效率低下的情况长期存在,要么主张大量削减社会政策行动,以减少其对整个社会经济效率的损害。但在20世纪80年代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率先打破了这种僵化的认识,提出了可以在社会主义的目标和原则下引入市场机制,从而使社会福利体系具有更高的效率和活力。进入90年代以后,这种观点经“第三条道路”理论的进一步发挥,目前已成为社会福利理论中占主导地位的理论观点。概括起来看,“准市场机制”的基本要点有:
(1) 在公共部门和福利性项目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在福利性服务中的垄断,通过服务机构之间的横向竞争而提高机构和项目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2) 改变政府拨款方式:将面向机构的“按人头拨款”方式改为按服务项目的数量和质量来拨款,并进一步转向面向服务对象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3) 增大受益者的选择:扩大服务对象对服务机构的自由选择,通过服务对象“用脚投票”的效果来促进服务机构重视效率和质量。
(4) 增加福利使用者的付费,通过使用者的付费一方面体现受益者的个人责任,并约束其福利需求,另一方面也增加服务机构的资金来源,并降低政府的财政负担。
(5) 加强对服务机构的业绩考核和评估,并在业绩考核和评估中强化效率和质量指标。
3. 在社会政策实践中引入市场机制的优点及问题
对于政府来说,在社会福利服务中引入市场机制的最大好处一是可以降低对福利服务机构的财政负担,二是能够限制服务对象不合理的接受服务行为,并约束其过度的服务需求。这两个方面都会进而降低社会福利服务中的浪费和减少政府的社会支出。对社会服务的接受者来说,在社会福利服务中引入市场机制一方面可以使他们获得服务方面享有更加自由的选择,并获得更加优质的服务,但另一方面也不得不为之而承担更多的个人付费。对于普通居民来说,他们在个人付费方面的损失在较大程度上可以由其获得的优质服务而加以补偿。但对于贫弱群体的成员而言,则意味着越来越难以获得相应的社会服务。换言之,如果没有相应的补救措施,市场机制的引入将可能导致福利的社会服务对贫弱群体的可及性降低。
从总体上看,在福利性社会服务中引入市场机制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促进服务效率和质量的提高,也可能损害对贫弱人群的社会保护。因此,对于引入市场机制需要因时、因地、因人和因条件而确定采用何种方式。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完成其配套政策,降低其可能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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