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代拟稿)

2011-04-14 11:45:28 字体放大:  

编者按: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家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管理条例。以下是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代拟稿)

第四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六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等,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专项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以另行约定。

第六十三条物业服务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的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

第六十四条 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六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拒绝。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放弃共有权利为由拒绝交纳。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六十六条 供水、燃气、供电、有线电视、通讯、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应当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或加价收费等额外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六十七条 供水、燃气、供电、有线电视、通讯、宽带数据传输的使用付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单一业主使用的由该业主承担;

(二)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的,由使用人共同分摊;

(三)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全体业主分摊;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使用的,由使用单位承担;

实行户表贸易合同的,应当抄表到户,按表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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