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代拟稿)

2011-04-14 11:45:28 字体放大:  

编者按: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家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管理条例。以下是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代拟稿)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八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三)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随意堆放、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七)占用消防通道、封堵出入口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十九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

业主利用屋面安装太阳能利用等设施的,不得破坏屋面或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物业顶层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业主所在区域有实施垃圾分类收集规定的,应当按照要求倾倒垃圾。

第七十条业 主出租房屋的,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并向辖区公安派出所备案。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

第二节 住宅物业的装饰装修

第七十一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委托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由装修人负责清理并承担费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理的,应当约定清理的费用。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饰装修进场服务费。

第七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和禁止事项,并依约做好相关监督与服务工作,但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时,业主不得拒绝和阻碍,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报告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节 车库与车位的使用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机动车停放位在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建筑区划外的单位、个人。

第七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机动车停放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决定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收取,并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另行约定。

第四节 专有部分的维护

第七十五条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

业主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全、影响容貌观瞻、妨碍公共利益及其他影响物业正常使用情形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养护、维修,相邻物业业主应当提供便利。

第七十六条 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气等事故的发生。

第五节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七十七条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以将其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电梯、区域锅炉等属于业主共有的特种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照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第七十八条 住宅物业和住宅建筑区划内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规定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其他非住宅物业参照住宅物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节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七十九条 住宅建筑区划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条 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事宜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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