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家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管理条例。以下是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代拟稿)
第十六条 住宅建筑区划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接收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和建设、供电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专业经营单位履行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义务。
第十八条 建筑区划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利用、中水处理、直饮水、地源热泵、区域锅炉等设施设备,属于相关业主共有,但由经营单位投资经营的除外。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应当就住宅建筑区划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等作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本省实行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监管制度。新建住宅建筑区划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同步交付使用:
(一)住宅生活用水已接入城市、镇乡自来水公共供水管网,并供水到户;
(二)住宅用电按照供电企业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三)住宅的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镇乡公共雨水、污水排放系统。确因现实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建设、水利、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
(四)住宅区所在区域已被公共燃气管网覆盖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镶接。住宅区所在区域拟规划实施公共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供应企业达成接入协议;
(五)住宅区内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按设计规范配置到位;
(六)住宅区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符合标准的连接道路;
(七)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完成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农贸市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设工程因分期建设,上述设施尚未建成的,应当有配套设施建成交付使用的时限承诺文件;
(八)水、电、气最终用户贸易计量装置(一户一表)已按规范安装配置,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装置符合要求;
(九)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住宅区内的园林绿化建设;
(十)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建筑设计规范完成住宅区内配套物业服务用房、停车库(位)、信报箱、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位置的配置;
(十一)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