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家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管理条例。以下是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代拟稿)
第二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并提供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所列附属设施设备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第二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布局图;
(四)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
(五)物业共有部分清册;
(六)房屋使用说明书。
前款第(一)、(二)、(六)项应当参照示范文本拟定。
第二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包含下列主要内容的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一)临时管理规约样本;
(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证明文件;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条件和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建筑物总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国有投资占50%以上的建筑区划,应当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
(一)因涉密、保密或者国家安全事项有特殊要求;
(二)住宅建筑区划房屋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
(三)投标人少于3个。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资料,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符合前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应当报市、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节 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售后维修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将物业保修的有关事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并签订委托合同,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七条 新建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比例,一次性向设区的市物业管理行政监管部门设立的帐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建设单位购买了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所承保物业可不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的物业,建设单位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物业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履行了法定保修责任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应的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建设单位。
第三十条 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