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过户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
(三)身份证明;
(四)房屋买卖合同、赠与证明、继承或受遗赠证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变更:
(一)业主名称变更;
(二)《房屋买卖合同》变更;
(三)房屋坐落变更;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
(五)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变更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
(二)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补款:
(一)面积误差;
(二)公房出售提取不足;
(三)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补款提交下列材料:
(一)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房出售单位登记表(表三)(公房出售提取不足补款提交);
(二)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补款登记表(表六)
(三)分户图(面积误差补款提交);
(四)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提交的出售公房的补款请示或纠误报告(公房出售提取不足补款提交);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