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规范交存管理行为,根据《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县(市)、上街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网络自动化办公系统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公房出售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在办公系统中注册,并到当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进行确认:
(一)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单位注册登记表(表一);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公房出售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交);
(四)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提交);
(五)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文件(业主委员会提交);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时间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开户:
(一)商品房屋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时;
(二)拆迁安置房屋在办理回迁安置手续时;
(三)公有住房在办理出售手续时;
(四)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补建时。
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房屋,下同)和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按小区开户,分楼幢、单元、户门号建立信息。
已售公有住房按售房单位开户,分楼幢建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