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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2016年中考招生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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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4

三、普通高中阶段招生工作

(一)招生录取的原则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的依据是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省统考科目成绩和体育、理科实验操作考试成绩,下同)和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C等级以上(含C等级)方能录取到省级示范高中;地理、生物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能录取到省级示范高中。

(二)招生办法

1.市教体局统筹安排全市普通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市区(含琅琊区、南谯区)普通高中招生由市中招办具体实施。六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在市中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市教体局普通高中招生意见,结合本县(市)实际,科学安排普通高中录取工作。

2.考生中考分数公布后填报志愿。报考普通高中(包括省、市示范学校)的历届生提高20分建档。

3.为确保2016年高中阶段招生目标的实现,全市各公、民办普通高中均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不得私自招生,不得擅自招收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的学生,切实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凡学校自行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建立学籍,更不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根据省教育厅规定,对违规招生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是示范高中的,取消其示范高中称号。对于违规招生的学校,市教体局将视情削减其招生计划。

4.坚持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校政策。将省市示范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80%切块分配到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指标到校生必须达到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方可进行录取。六县(市)教体局要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分配办法。

5.严禁公办高中擅自跨县(市、区)招生。公办普通高中除“宏志班”和天长中学英语国际班以及滁州中学经市教体局批准跨县(市、区)招生计划名额外,其他一律不得跨县(市、区)招生。对监管不力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在年终督导和基础教育重点工作考核中将视情扣分。同时,市教体局将通过中小学学籍系统强化对普通高中招生的监控和管理,对因违反规定招生而产生的学籍不能注册等问题,责任由违规责任主体承担,并进行追究。

6.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录取未填报志愿的学生;已经正式录取的学生,无故逾期不报到,视为主动放弃普通高中就学资格。

7.合理划定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为促进生源普、职教育的合理分流,六县(市)教育主管部门于阅卷、登分结束后,依据我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划定本县(市)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报市教体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8.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初中升学考试的学生享受省示范高中指标分配政策,由六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具体制定,保证他们与户籍所在地考生同等对待。

(三)特殊加分政策

中考政策性加分对象和标准如下: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籍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须有县级以上侨办或对台办证明)。

2.侨眷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须有县级以上侨办证明)。

3.少数民族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须有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证明)。

4.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须有县级以上组织部门证明)。

5.烈士子女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须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6.其他军人子女考生加分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要求执行。

7.以船为家渔民子女按照《滁州市教育局关于切实解决好以船为家渔民子女上学的意见》(滁教〔2014〕27号)文件执行。

符合上述多种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一项计入总分,不累计加分。政策性加分在报名时由考生提出申请,县(市、区)中招办登记审核,并在当地进行公示,逾期未申请的不予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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