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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4
(四)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
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纳入所在各县(市、区)统一管理,其招生计划和办法应由所在各县(市、区)教育部门批准。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可以跨省辖市招生,但应经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得自行录取无档案考生。民办普通高中要在各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规范的学生电子学籍,并纳入各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对符合政策规定跨省辖市招收的学生,学籍建立须按照中小学学籍系统中的跨省辖市招生流程,由录取学校所在地和学生中考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对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自行录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一律不能建立和获得学籍,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不得私自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严禁买卖学籍,不得委托其他学校代为招生或为其他学校学生挂靠学籍,严禁以其他学校名义进行招生。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把好民办学校招生条件、招生简章备案等环节,平衡好招生计划,规范招生行为,及时清除挂靠的学籍。民办普通高中违规招生等受到省教育厅通报的,年检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限期整改。
(五)“特殊生”招生办法
1.“艺术、体育特长生”的招生办法。为引导和鼓励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普通高中可按自身办学传统和特色发展需要,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向市教体局书面报告并附学校艺体特长班招生的具体方案,经市教体局审批后再施行。各学校艺体特长班招生,在市教体局批准的计划内,由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自主招生,考核工作由学校负责,招生、纪检部门监督,考核结果必须公示。
特长生的“特长”须测试。各招生学校在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前,在中招、纪检部门的监督下,按一定标准对音乐、美术、体育等某一方面有特长的学生进行测试、体检,学生须参加相关学校组织的统一组织的专业考核并达到合格标准;省级示范高中的特长生文化课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学校统招(非指标到校生)录取分数线的90%,其他普通高中特长生文化课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普通高中招生最低控制分数线的90%。
体育成绩特别优秀(国家二级运动员、或者代表我市参加安徽省青少年竞技体育比赛取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录取到省级示范高中的特长生文化课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学校统招(非指标到校生)录取分数线的80%。
2.“宏志生”的招生办法。滁州二中面向全市招收一个“宏志班”。“宏志班”的办学宗旨是:对品学兼优、家庭贫寒的学生给予资助,以激励他们更加奋发努力,立志成才。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城乡应届生均可到户口所在县市区中招办或招生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登记,经招生学校审核后报市中招办审批。
3.滁州中学面向全市招收部分学生。50名由滁州中学自主招生,详见滁州中学自主招生方案,另50名由学生自愿报考,成绩达到市中招办正式公布的滁州中学录取分数线范围,志愿报考滁州中学的考生,直接向滁州中学申请。滁州中学根据考生分数、生源分布提出初步意见,市中招办按招生名额严格审批。
4.英语国际班招生办法。经省教育厅批准,天长中学与新加坡华盛教育中心联合开办高中英语国际班,专业口语教学,面向全市招生。具体招生办法依据省教育厅批复要求由学校制定,经天长市教体局审核后报市中招办审批。
四、组织领导
市教体局成立市高中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局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基教科、职成科、招生办、教研室、办公室、监察室等相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中考中招日常工作,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基教科、职教科、招生办、教研室负责人任副主任,相关科室人员为成员。在市高中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科室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各县(市)教育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组织,切实负起中考中招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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