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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1
2014汕头中考填报志愿规定安排公布
填报志愿有关规定
(一)本市户籍考生填报普通高中志愿有关规定
1.金平、龙湖区户籍且在户籍所在区就读的考生可填报:①汕头市金山中学、汕头市第一中学(新、老校区)、汕头华侨中学、汕头市实验学校等四所学校的计划生、扩招生、择校生;②全市各民办学校;③本人户籍所在区普通高中的计划生、扩招生、择校生。
2.濠江、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户籍且在户籍所在区县就读的考生可填报:①汕头市金山中学、汕头市第一中学(新校区)计划生、扩招生、择校生;②全市各民办学校;③本人户籍所在区县普通高中的计划生、扩招生、择校生。
3.本市户籍在非户籍所在区县申请“借考”的考生,按户籍所在区县考生填报志愿规定进行填报。
4.本市户籍在非户籍所在区县申请“借考借读”的考生,按如下要求填报:
(1)在金平、龙湖区“借考借读”的考生可填报:①汕头市金山中学、汕头市第一中学(新、老校区)、汕头华侨中学、汕头市实验学校等四所中学的计划生、扩招生、择校生;②全市各民办学校;③借考区普通高中的扩招生、择校生及部分市一级(含市一级)以下学校的计划生(具体学校由区教育局确定)。
(2)在濠江、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借考借读”的考生可填报:①汕头市金山中学、汕头市第一中学(新校区)计划生、扩招生、择校生;②全市各民办学校;③借考区县普通高中的扩招生、择校生及部分市一级(含市一级)以下学校的计划生(具体学校由区县教育局确定)。
5.往届初中毕业生不得填报省一级以上(含省一级)学校计划生志愿。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填报我市普通高中志愿有关规定
1.随迁子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下文简称“第一类考生”),可享受父母务工与居住地所属区县常住户籍考生同等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待遇。
(1)其父母要有一方在我市同一区县连续持居住证住满3年(含3年,按报名时间倒推计),如果实际居住3年以上但所持居住证签发时间未满3年,可由居住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提供证明;
(2)其父母要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有一方工作场所与居住地同一区县;
(3)其父母要有一方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
(4)随迁子女本人具备我市初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者(下文简称“第二类考生”),可参加我市中考,但其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志愿填报受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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