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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7
(二)宣传发动
具有直升资格的初中学校于4月底召开毕业生及家长大会,宣讲直升生招生录取实施办法,公布本校的直升生指标数。
(三)综合测评
各校根据初中毕业生三年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测评的结果,确定直升生拟定名单。
(四)张榜公示
各校于5月3日—5月5日三天在校内公示直升生拟定名单。
(五)志愿填报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于5月6日下发《长沙市2016年直升生资格审查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查表》),学生及家长于5月7日—8日填写《资格审查表》,5月9日上午10点前上交学校。
(六)汇总上报
各校于5月9日下午5:30前将《2016年长沙市城区直升生汇总名单》(含纸质和电子表格)和《资格审查表》报市教育局中招办。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七)网上公示
5月18日—5月20日市教育局中招办将直升生录取名单在长沙市招生与考试信息专网(http://www.csedu.gov.cn/zz/)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5月24日市教育局中招办发放直升生录取名册。已被录取的直升生不再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书面考试,不能参与其他高中学校的录取。
五、工作要求
1.直升生的推荐录取工作是我市中招改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牵涉面广、政策性强,社会特别关注,各学校应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保证各项工作各个环节按时间、按要求完成。
2.各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市教育局中招办下达的直升生计划,在校内进行直升生的宣传发动和推荐录取工作。特别是民办和子弟完全中学,除向学生和家长宣传本校直升生政策外,还需让其知晓高中阶段的收费政策。
3.直升生的录取工作只能以初中毕业生三年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测评的结果为依据,不得在初中学校(或完全中学初中部)另行举行直升生招生考试。
4.各学校应充分尊重学生意愿,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直升或放弃直升。凡违反政策,以承诺优惠等方式跟学生或家长签订的任何协议无效。
5.学生和家长按规定填写《资格审查表》上交学校确定直升后,不得再作更改。
6.直升生录取结束后,学校可以组织直升生进行研究性学习和开展社会实践等活动,但不得组织进行高中课程内容的教学。
7.在直升生的推荐录取过程中,如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直升生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学校,市教育局中招办将取消或者削减其下年度的直升生指标。
六、各县(市、区)直升生推荐录取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中招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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