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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6
十三、招生纪律
全面宣传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逐步建立起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招生工作体系。对招生学校及生源学校在组织生源过程中的买卖生源、收送钱物、索取回扣、擅自发布招生广告、违背学生意愿强迫学生填报升学志愿、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和录取学生等行为,对相关当事人及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严肃查处。
1、学校领导要提高认识,要有全局观念,高度重视招生工作。
2、各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状,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奖罚措施。
3、各学校要保证县五中录取的学生到位率达到95%以上。
4、未经教育局同意的县外招生学校和个人,各学校一律不得接待,不得提供生源信息。
5、严禁任何教职工向县外学校提供生源信息;严禁鼓励或变相鼓励学生参加县外的招生培训或考试。
6、县内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能下到初中校进行招生宣传,初中学校均不能接待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宣传。各生源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抵制或拖延经县教育局审核后的县内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宣传资料,违者将追究生源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7、县内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和各职业学校必须在我局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入初中学校进行宣传。严禁接待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有关招生的专题宣传。
8、严禁任何人在招生工作中牟利。严禁招生学校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招生工作。如减免学杂费、降低录取分数线、给学生或家长打红包、请客送礼、给经办人劳务费、赠送纪念品、故意贬低其他学校等。
9、各生源学校要努力确保县内普、职报考志愿达到1:1的政策性要求。教育局将对生源学校完成县内职校招生任务的情况进行统计,设立完成职校招生任务奖,对完成职业学校招生任务的,每个单位奖励1000元。同时,县内职校招生任务完成情况,将作为基层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完成好的予以加分。
10、严禁各招生学校为拉生源将生源学校的学生组织到本校参观或参加联谊活动,或为拉生源组织学生到外地旅游或参加夏令营。严禁职业学校组织未到法定年龄的初中学生寒(暑)假打工。
11、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方式违规录取学生或发放录取通知书,更不准单独组织招生、编班考试。录取必须以我局与招生学校联合发出的录取通知为准。招生学校必须张榜公布录取结果。
12、严禁学校在开学前组织初中毕业生上高中课程。
13、严禁任何学校和任何教师违背学生意愿强迫学生填报升学志愿。
14、严格控制普高招生计划,对超计划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实施“一罚款;二校长戒免谈话;三核减下年度招生计划”的处理。
15、严格实行招生工作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必须如实按时报告招生情况,不得瞒报和漏报,并随时接受教育局的督查。
处罚措施如下:
(1)对严重违规违纪的,按株政发[2002]14号、株办[2003]12号和株教字[2003]23号文件精神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行政处分,直至解聘。
(2)违背招生政策招收的学生,不注册学籍,不核发毕业证。
(3)核减学校下年度招生计划。
(4)核减学校下年度市级、省级“三好”学生、“优干”指标。
(5)取消单位领导本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十四、本方案解释权在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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