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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8
十、录取审批与学籍管理
(一)城区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须按招生计划填写高中录取 审批表,经学校、监察科、发建科、基教科等部门审核签字盖章 后,按基教科下达的学籍号方可注册。基教科严格按照“全国中 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学籍,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 随人走”,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的招生或超计划招生都不能注 册学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校长负责。
(二)学生通过招生录取、报到、注册后,即取得普通高中 学籍。学校在建立学籍档案和学生成长手册的同时,要将学生基 本信息和在校各类评价信息全部进入全省电子化管理平台,建立 学生学籍电子档案。
(三)按省教育厅要求,9 月 30 日前完成普通高中新生注册。 各县市注册的新生必须经县(市)教育局审批,学校擅自录取的学 生,审核时不予注册。
(四)学生在校期间转学、休学、复学、升级、留级、跳级、 退学等要严格按《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发〔2015〕8 号)执行。
(五)学生转学规定:“普通高中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 区域(即招生区域)的可以转学;普通高中按省级示范性高中转省 级示范性高中或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非省级示范性高中互转、 非省级示范性高中不能转省级示范性高中的原则合理安排。普通 高中与其它类型学校转学按照升学当年招生录取线相当的原则进 行。原则上学生在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个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 个学期中途不得转学。”
十一、招生要求
(一)各县(市)、各直属高中学校成立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领 导小组,负责招生计划和录取工作实施,严格按招生时间、招生 计划启动招生工作,确保各项“阳光招生”政策严格执行。 1.市教育局基教科对招生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各直属高中学 校 5 月 1 日前将招生方案及招生安排报市教育局基教科备案;各 县(市)基教股在 6 月 1 日前将招生方案、招生计划、录取时间安 排报市教育局基教科备案,基教科对招生计划下达各县(市)学籍 号,凭学籍号注册。 2.全市普通高中(含民办)要严格执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下 达的招生计划,凡超过计划的学生不予注册。凡已被正式录取的 学生不得异校就读,否则,不予注册学籍。
(二)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 于“限等第、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超过规定范围 的学生不予注册。
(三)城区高中学校的招生宣传必须报基教科审批备案后方能向媒体或社会公布。严禁招生学校虚假宣传和诋毁其他学校。 招生学校不得进入初中学校宣传,初中学校也不得允许招生学校 进校宣传。严禁任何形式的有偿招生,招生学校不得向初中学校 送礼请吃,初中学校也不得接受与招生有关的宴请和馈赠。
(四)严禁招生学校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严禁招生学 校在招生咨询中划定预估录取分数线,严禁作出任何录取承诺, 严禁与考生家长签订任何形式的入学协议。 (五)严禁初中学校干涉考生及家长自主填报志愿,不得有 强迫、限制、诱导或代替学生选择志愿的行为;严禁初中学校歪 曲事实,故意降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等第。
(六)严禁招生学校利用职务便利,弄虚作假,在自主招生、 特长生、特招生等重点环节徇私舞弊,违规录取。
(七)各招生学校严格执行物价局审批文件收取学费,坚决 查处违规、变相收费行为。
(八)根据《株洲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专项督 查治理工作方案》(株教办发〔2014〕3 号 )等文件精神,市教 育局按督学责任区成立督查组,落实督学督政责任,加大监督检 查力度。设立举报电话,督导室 22663756,监察科 22663622,基 教科 22663799,民办科 22663737。
十二、违规处理办法
(一)明确责任主体。在招生工作中,辖区主管领导是辖区 主要负责人,校长是学校第一责任人。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对 辖区内的招生工作负总责,对违规招生处理不力或造成社会负面 影响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实行责任追究,并将处理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经举证查实,违反“招生要求”,将对学校及学校负 责人作出严肃处理。 城区公办高中学校。视情节由市教育局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 行诫勉谈话,以及对学校作出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 消荣誉称号、绩效考核降等、给予校长记过以上处分等。 城区民办高中学校。视情节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作出警告、 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核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吊销 办学许可证等处分。 城区初中学校。视情节由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对学校主要负责 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荣誉称号。城 区初中学校违反要求,责成区教育局给予校长记过以上处分。 各县(市)教育局可参照执行。
(三)招生中出现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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