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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4
十、学籍管理
1.高一新生注册时,我局将严格对照招生录取结果进行审核。对于学校擅自录取或超计划录取的学生,我局一律不予注册学籍,不准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发放高中毕业证书。
2.各县市教育局要严格控制高中学校班额,每班学生数不得超过55人。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尖子班”、“快慢班”。
十一、招生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在报请相应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能向媒体或社会公布。
十二、工作要求
1.各县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学校,要站在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规范招生行为,特别是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要率先垂范,严格招生纪律,自觉维护招生秩序。各县市要树立“全州教育一盘棋”的观念,对州直中学按照招生文件之规定开展的招生工作给予充分理解和支持。
2.各县市教育局、普通中学要认真组织师生学习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政策,切实加强对家长和学生的宣传,要把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宣传到每一位考生及家长,以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自觉维护学校、教师的良好形象,积极争取社会和广大家长的理解与支持。
3.进入县市招生的州直中学工作人员须凭我局开具的介绍信,主动向生源地县市教育局汇报招生工作方案及情况,在县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下,按我局招生工作文件规定开展工作。对未经我局批准的州外高中阶段学校来我州招生的,各县市应不予接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州外高中阶段学校组织生源。
4.各普通高中学校进行招生宣传时,必须坚持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误导、欺骗学生和家长,不得诋毁其他普通高中学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许诺进“重点班”和利用物资、金钱等所谓“优惠政策”争抢生源、买卖生源,扰乱全州招生秩序。
5.凡已被前一批次志愿学校或同一批次学校录取的学生,后一批次志愿学校和同一批次其他学校不得重复录取,凡报考前一批次志愿落选而又填有后一批次志愿且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录。
6.为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对违反招生纪律和规定的单位与责任人,一经查实,我局将严格按照州教发〔2011〕13号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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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中考招生简章及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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