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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考改革实施意见整理

2019-01-02

2.推进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和分析,是培育学生良好品行、发展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完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从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五个方面全面评价学生,充分反映学生的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注重考查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养成和突出表现,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综合素质评价实行全省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省教育厅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的基本要求,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评价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指导、督促学校制定评价实施细则,切实抓好综合素质评价培训工作,为学校开展综合素质评价提供支持。初中学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握综合素质评价的标准与方法,将评价融入日常教育教学全过程,指导学生做好写实记录,整理遴选具有代表性的活动记录和典型事实材料,真实地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要充分利用写实记录材料,对学生成长过程进行指导,促进学生发展进步。将用于招生使用的学生的突出表现、活动记录和事实材料进行公示、审核,为每位学生建立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提供给高中学校招生使用。

3.改革招生录取办法

各市州要认真总结当地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经验教训,借鉴一些地区改革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办法,建立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计分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体育与健康。各市州应根据不同学科性质和学校特点,科学确定录取分数线或等级要求。

除体育与健康外的其他考查科目成绩可以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或参考,或在综合素质评价中予以反映和体现。在所有考试科目中,学考成绩有一科以上不及格(不合格)的初中毕业学生,原则上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不予录取。

各市州要把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或参考,明确综合素质评价使用的基本要求。高中阶段学校要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制订具体的使用办法,使综合素质评价在招生录取中真正发挥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推进招生录取综合改革试点。按照“统筹规划、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从2017年秋季入学的初中一年级学生起,确定长沙市、株洲市开展招生录取模式综合改革试点,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重点从改革中考计分科目、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录取依据等方面进行探索。其他市州在2018年进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改革试点。

各市州要按照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工作,鼓励和引导动手能力强、职业倾向明显的学生接受职业教育,为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奠定基础。积极创造条件,通过持续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质量、完善资助体系等方式,进一步增强中等职业学校办学吸引力,使有意愿的初中毕业生都能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各市州要逐步建立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平台,统一发布招生信息,统一填报志愿、统一招生进度,统一按照考生志愿填报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录取,为高中阶段学校提供公平、公正、规范的招生环境,维护学校、考生的合法权益,防止在招生过程中出现地方保护和无序招生的倾向,促进初中毕业生的合理分流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协调发展。

4.完善自主招生政策

给予有条件的高中阶段学校一定数量的自主招生名额,招收具有学科特长、体艺专长、创新潜质的学生,推动学校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各市州要严格规范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将自主招生各环节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区域内公办高中阶段学校自主招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5%。公办高中阶段学校可根据办学特色申请自主招生,招生方案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招生对象为本校招生范围内且在当地参加了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符合条件的学生。

5.加强考试招生管理

完善招生计划编制办法。各市州要按照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要求,根据区域内学校布局、适宜的学校规模和班额以及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统筹核定招生计划,并严格组织执行。公办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指标按不低于50%的比例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招生名额适当向农村初中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的政策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健全招生管理工作规定。各市州要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充分考虑辖区内学龄人口、学校布局、规模等因素,制定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办法,规范学校招生行为。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办高中严禁以任何名目违规跨市州招生和擅自提前组考、招生,防止恶性竞争,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要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跨区域招生,跨市州招生须到生源所在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省招生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与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报教育部汇总,严禁对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的中等职业学校搞生源封锁和地方保护。

规范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辖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应当依据学校办学条件核定办学规模,并在招生过程中加强管理和监督。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范围内自主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民办高中阶段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另行举办任何形式的选拔性文化考试,不得以培训机构成绩作为招生录取依据。

大幅减少、严格控制加分或优惠项目。取消体育、艺术等学生加分或优惠项目,相关特长和表现等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留“少数民族考生”“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军人子女”以及符合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加分或优惠项目。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或优惠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计入录取。各市州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相关政策,对本区域加分项目和分值进行清理和规范,取消不合理的加分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制度。各市州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主体责任、工作流程、审核规则和违规处理办法。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要求详实、准确、及时公示考生资格。

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各市州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结果等信息,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的监督。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招生录取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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