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装载非法定检验检疫商品的进境集装箱和进境空箱:
(1)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根据集装箱箱体情况实施检验检疫。对不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应报检人的要求出具《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
(2)对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完成处理后应报检人要求出具 《熏蒸/消毒证书》。
3.应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及监管的进境集装箱:
(1)口岸结关的、装载废旧物品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监管地点对其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或做卫生除害处理。
(2)对已在口岸启封查验的进境集装箱,查验后要施加CIQ封识,出具《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 单》,并列明所查验的进境集装箱原、新封识号。
4.进境转关分流的集装箱:
(1)指运地结关(转关)的进境集装箱,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2)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将在指运地检验检疫的进境集装箱的流向等有关资料信息及时通报 有关检验检疫机构。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应将逃漏检的情况及时反馈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
1.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在装运前实施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2.对装载出口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集装箱以及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国际条约规定其他必须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经检验检疫取得证书的方可装运。其他出境集装箱,受理报检后即可放行。
3.不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后,应报检人的要求出
具《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完成处理后应报检人要求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4.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启运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或《熏蒸/消毒证书》验证放行。
5.集装箱检验检疫有效期限为21天,超过有效期限的出境集装箱需要重新检验检疫。
6.出境新造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新造集装箱,指由专门的集装箱生产企业生产的未使用过的集装箱)。过境集装箱报检范围:
过境应检集装箱,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检验检疫。过境集装箱监管措施:
过境集装箱,实施监管:
1.经口岸检查集装箱外表发现有可能中途撒漏造成污染的,报检人应按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
2.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
3.发现被污染或危险性病虫害的,应做卫生除害处理或不准过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