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报检员考试业务基础第三章复习四

2014-09-28 17:39:15 字体放大:  

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对进口废物的管理:

为切实加强对进口废物的管理,国家将进口废物分两类进行管理:一类是禁止进口的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一类是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对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从事此类废物的进口贸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1.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2.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详见教材第3章附件)内的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详见教材第3章附件)内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详见教材第3章附件)内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报检要求:

1.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作原料利用的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并具有利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

2.申请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已被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或《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前,进口单位应事先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4.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单位与境外贸易关系人签订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合同中,必须订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品质和装运前检验条款;约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必须由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申请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到货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收货人提供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受理报检。

5.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的注册登记。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注册的,不能从事和经营向我国出口废物原料业务,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不得受理其装运前检验报验,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报检申请。

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项目主要是检疫病媒昆虫、啮齿物、病虫害及致病微生物等。废旧物品到达口岸时,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疫要求:

1.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及检验检疫规程在入境口岸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环保项目检验等项目的检验检疫。

2.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废物原料,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备注项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检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理通知单》和《检验检疫证书》,及时通知海关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3.对进口废纸,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报检地点:

进1:3废物原料运抵口岸时,国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接受检验检疫。

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提供的单据:

国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口岸办理报检时除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应按规定提供以下证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装运前检验证书》、《废物原料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联)以及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的纸质或者电子单证。

入境特殊物品报检范围:

出入境特殊物品指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物品:

1.“微生物”是指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氏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等医学微生物;

2.“人体组织”是指人体胚胎、器官、组织、细胞、人体分泌物、排泄物;

3.“生物制品”是指细菌类疫苗、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各种诊断用试剂、干扰素、激素、酶及其制剂以及其他活性制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重组DNA产品、抗原一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核酸制剂等),以及其他生物材料制备的有关制品;

4.“血液及其制品”是指全血、血浆、血清、血细胞以及由血液分离、提纯或者应用生物技术制成的血浆蛋白组分或者血细胞组分制品。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对进口废物的管理:

为切实加强对进口废物的管理,国家将进口废物分两类进行管理:一类是禁止进口的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一类是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对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从事此类废物的进口贸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1.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2.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详见教材第3章附件)内的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详见教材第3章附件)内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详见教材第3章附件)内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报检要求:

1.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作原料利用的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并具有利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

2.申请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已被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或《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前,进口单位应事先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4.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单位与境外贸易关系人签订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合同中,必须订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品质和装运前检验条款;约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必须由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申请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到货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收货人提供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受理报检。

5.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的注册登记。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注册的,不能从事和经营向我国出口废物原料业务,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不得受理其装运前检验报验,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报检申请。

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项目主要是检疫病媒昆虫、啮齿物、病虫害及致病微生物等。废旧物品到达口岸时,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疫要求:

1.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及检验检疫规程在入境口岸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环保项目检验等项目的检验检疫。

2.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废物原料,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备注项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检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理通知单》和《检验检疫证书》,及时通知海关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3.对进口废纸,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报检地点:

进1:3废物原料运抵口岸时,国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接受检验检疫。

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提供的单据:

国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口岸办理报检时除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应按规定提供以下证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装运前检验证书》、《废物原料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联)以及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的纸质或者电子单证。

入境特殊物品报检范围:

出入境特殊物品指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物品:

1.“微生物”是指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氏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等医学微生物;

2.“人体组织”是指人体胚胎、器官、组织、细胞、人体分泌物、排泄物;

3.“生物制品”是指细菌类疫苗、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各种诊断用试剂、干扰素、激素、酶及其制剂以及其他活性制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重组DNA产品、抗原一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核酸制剂等),以及其他生物材料制备的有关制品;

4.“血液及其制品”是指全血、血浆、血清、血细胞以及由血液分离、提纯或者应用生物技术制成的血浆蛋白组分或者血细胞组分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