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展览物品提供的单据:
展览物品入境前或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证单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或参展函电)、发票、提(运)单等有关证单。
入境来自疫区的货物报检范围:
在我国,疫区就是世界卫生组织(WHO)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或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IPPC)公布并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符合传染病流行特征或动植物疫病流行特征的发生传染病或其他疫情的国家或地区。疫区分为动物传染病疫区、植物疫区、人类传染病疫区。 一般而言,来自动植物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是不能入境的。来自疫区的其他货物在报检要求上与非疫区相同。但是,为防止疫情的传人,对来自疫区的货物要进行严格的检疫处理。 来自疫区货物的检疫要根据疫区及货物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而言,与疫情有关的对应产品是不能进口的。例如,美国发生了禽流感,我国禁止直接和间接从美国进口禽鸟及其产品。对于与具体疫情无关的货物.检疫要求没有特别的变化。
入境来自疫区的货物检疫要求:
1.动物检疫处理
动物检疫处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所采取的强制性的处理措施。检疫处理的方式有除害、扑杀、销毁、退回或封存、不准出境、不准过境等。
根据检疫结果.对需要进行检疫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
相关单证,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进行检疫处理,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测处理结果,或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或认可单位的按要求进行处理。
2.植物检疫处理
在上述入境物品中发现疫情,作薰蒸、热处理、消毒等植物检疫除害处理;不能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入境或过境,已经入境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对经检疫不合格的检疫物,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对能够通过除害处理达到要求的货物,作除害处理;不能进行除害处理或除害处理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入境检疫物,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准予入境。
3.卫生处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集装箱、尸体、骸骨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
国家规定了《进境植物禁止进境名录》和《国家禁止进口的血液及其制品的品种》(附件3—3—11),具体明确禁止进境物。当某一国家发生新的疫情时,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发出公告,禁止可能染疫的物品及其相关产品入境,直到疫情解除。各检验检疫机构针对禁止进境物进行严格的把关。因科学研究等特殊原因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物品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凭批准证明文件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