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范围:
输往中国货物的木质包装及木质铺垫材料。这里的货物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衬木等。经人工
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 mm的木质材料除外。自2006年1月1日起,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以下简称IPPC)专用标识。
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要求:
1.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和标识要求。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能移动。
3.经港澳地区中转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或者出具证明文件,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抽查或者检疫。
4.旅客携带物、邮寄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标识的,经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准予入境;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5.进境船舶、飞机使用的垫舱木料卸离运输工具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如未加施标识,或经检疫发现有害生物活体的或害虫为害迹象的,将在进境口岸实施除害或销毁处理。
不卸离运输工具的,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当实施除害或者销毁处理。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I)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
(2)报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将木质包装货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4)其他违反《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拆除、遗弃木质包装的;
(2)未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对木质包装采取除害或者销毁处理的;
(3)伪造、变造、盗用IPPC专用标识的。
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地点:
入境前或入境时与进境货物一起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或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