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的单据:
1.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有关证单。
2.有特殊规定的商品,提供相关的特殊单证。主要有:
(1)凡实施认证制度、卫生注册或其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2)申请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3)入境废物,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H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4)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5)申请数/重量鉴定的,还应提供数/重量明细单、磅码单、理货清单等;
(6)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数/重量明细单等;
(7)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还必须提供产地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
(8)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9)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应提供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的,还应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10)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11)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12)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13)开展检验检疫工作要求提供的其他特殊证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