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
1.已报检的出入境货物,尚未出具证单的,由于某种原因报检人需要更改报检信息的,可以向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更改。
2.检验检疫证单发出后,报检人需要更改、补充内容或重新签发的,应向原签证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更改。
3.办理更改应提供以下单据:
(1)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的事项和理由;
(2)提供有关函电等证明文件,已取证的交还原发检验检疫证单(含正副本),确有特殊情况不能交还的,申请人应书面说明理由,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在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并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批后,方可重新签发;
(3)变更合同或信用证的,须提供新的合同或信用证。不能更改的情况:
1.凡品名、数(重)量、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入国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2.超过有效期的检验检疫证单,不予更改、补充或重发。
撤销:
1.报检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后,因故需撤销报检的,可提出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撤销手续。
2.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3.办理撤销应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撤销理由,提供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