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报检范围:
入境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7年第70号联合公告须纳入《进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的124种产品》(详见教材第3章附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入境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报检时除提供合同、发票、提(运)单和装箱单等资料外,还应该注意:
1.对申报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报检时须注明用于人类食品加工或用于动物饲料加工,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放行手续。
2.对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企业须提交贸易合同及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的证明,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无误后,对检验检疫类别仅为R或S的,直接签发《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类别非R或S的,按规定实施品质检验。
3.进口124种入境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时,外包装上须印明产品用途(用于食品加工或动物饲料加工或仅用于工业用途),所印内容必须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用途一致。
入境化妆品报检范围:
化妆品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入境化妆品报检要求:
1.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按照品牌、品种将进出口化妆品 的监督检验分为放宽级和正常级,并根据日常监督检验结果,动态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检验检疫机构对10%的报检批次的放宽级化妆品实施全项目检验,其余报检批次的仅检 验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等项目;对所有报检批次的正常级化妆品均实施全项目检验。
2.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
3.进口化妆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4.进口化妆品的标签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对化妆品的标签审核,检验检疫机构与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经检验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
5.化妆品标签审核,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分等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符合性检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进行审核。
6.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
(1)标签所标注的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分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2)标签的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进口化妆品是否使用正确的中文标签;
(4)标签是否符合进口国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