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报检要求:
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
度。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提供的单据: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报检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有关外贸证单外,还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在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
进口许可证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报检要求:
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是指对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须的证明文件。在《法检目录》内检验检疫类别中,标有“L ”标记的进口商品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认证文件进行验证,必要时对其货证的相符性以及认证标记进行查验。
进口许可证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提供的单据:
办理进口报检时,应当提供有关进口许可的证明文件。
旧机电产品报检要求:
1.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有的旧机电产品可在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而有的则须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各格后再到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备案。
(1)凡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目录外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备案申请。
(2)列入《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旧机电产品,除国家特殊需要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之外,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机构一律不予受理备案申请。
2.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在签署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时,必须按照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明该产品的检验依据及各项技术指标等的检验条款。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旧机电产品提供的单据:
1.报检时应提供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2.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用于销售、租赁或者专业维修等用途的,备案申请人在提交规定的备案申请资料的同时,还必须提供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国家特殊需要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除外。
3.须经装运前检验的产品,应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正本)、《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正本)、《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正本);无须装运前检验的产品,须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