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报检员考试业务基础第三章知识点五

2014-12-01 16:12:48 字体放大:  

入境汽车报检范围:

列入《法检目录》的汽车,以及虽未列入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的汽车。 进口机动车辆必须先报检,经检验合格后发给证明,才能向当地公安部门的交通车辆管理机构申报领取行车牌照。

入境汽车报检要求:

1.大批量进口的汽车,应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监装,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在出口国的检验。

2.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汽车,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对进口汽车实施品质检验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须加附“品质检验报告”。经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供有关部门对外索赔。

3.进口汽车必须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贴有认证标志,并须经检验检疫机构验证及检验合格。

4.用户在国内购买进口汽车时必须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购

车发票,在办理正式牌证前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登检、换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作为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正式牌证的依据。

5.各有关单位在办理进口机动车辆的有关事宜时,按《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规定的进口汽车、摩托车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文译名进行签注和计算机管理。对未列入《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的进口机动车制造厂商及车辆品牌,在申请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时,进口关系人应向国家指定的汽车产品认证机构提供进口机动车制造厂商和(或)车辆品牌的中文译名。经指定认证机构审核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并通报各有关单位。

6.2008年3月1日起,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机动车实施车辆识别代号(简称VIN)入境验证管理。进口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l6735--2004)的要求。对VIN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进口机动车,检验检疫机构将禁止其进口,公安机关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国家特殊需要并经批准的,以及常驻我国的境外人员、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自带的除外。

7.为便利进口机动车产品报检通关,在进口前,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证书)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人可向签发CCC证书的认证机构提交拟进口的全部机动车VIN和相关结构参数资料进行备案,认证机构在对上述资料进行核对、整理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及认监委,以便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机动车产品的VIN进行入境验证。

入境汽车报检地点:

1.进口汽车运抵入境口岸后,进口汽车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证单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进口汽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入境检验工作,用户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质保期内的检验管理工作。

2.转关到内地的进口汽车,视通关所在地为口岸,由通关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

入境汽车提供的单据:

报检时,应提供《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列明车架号)、《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非氯氟烃(CFCs)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器压缩机的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口许可证或配额证明等证单及有关技术资料。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单位用户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复印件;私人用户自用的进口机动车辆报检时须提供车主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及复印件。

相关推荐:

2014年报检员考试业务基础第三章知识点三

2014年报检员考试业务基础第三章知识点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