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监督及其它要求
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招聘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秉公办事,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凡参与招聘工作的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实行公务回避。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六、相关事项
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或其他事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另行通知。
本《简章》由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0991—2699700 2699077
监督电话: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室:0991—3689636
自治区教育厅纪检监察室:0991—7606199
网络支持电话:0991-76060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