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社会工作者考试政策法规:残疾职工暂行规定

2011-11-30 14:01:3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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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职工暂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劳动厅(局)、卫生厅(局)、残疾人联合会;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劳动局、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

社会福利企业是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举办社会福利企业,不仅能有效地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改善和提高社会特殊困难成员的生活水平,而且可以为国家创造财富,为社会保障事业增加积累,有力地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但是,多年来社会福利企业一直没有招用残疾职工的统一标准,形成了各行其是的局面。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使其逐步标准化、规范化,并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特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望各地遵照执行。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工作,推动社会福利生产稳步、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福利企业是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必须认真作好招用残疾职工的工作。

第三条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原则是: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四条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应逐步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五条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应充分考虑残疾人员的特殊情况,扬长避短,合理使用。

第六条 社会福利企业优先招用下列残疾人员:

1.各类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及残疾人职业培训学校的毕业生、结业生;

2.社会各界有计划地举办的各类残疾人员职业培训班的毕业生、结业生。

3.革命伤残军人和优扶对象中的残疾人员;

4.具有特殊专长或技能的残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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