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外国语口语和听力测试成绩分为A、B、C、D四等,D为不合格;专业面试成绩分为A、B、C、D四等,D为不合格。
(二)主要内容
为提高复试的有效性,各学院、中心可以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及办学特色决定复试内容。一般应包含以下基本方面:
1.专业素质和能力
(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2)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外语水平和应用能力;
(4)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2.综合素质和能力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人事档案审查或政审必须在发放录取通知书之前完成);
(2)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3)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
(4)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艺术类考生在遵循本办法的前提下,可根据学科专业的特殊要求进行考核,但须在复试工作具体方案中确定。
3.体检
由研究生招生办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安排。
五、复试成绩的使用及相关事项
1.外语面试、专业笔试、面试、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体检等有任一项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入学考试总成绩。复试成绩与初试成绩各占总成绩权重的50%。
总成绩(百分制并取整)=初试总成绩(折合为百分制)*50%+复试总成绩(折合为百分制)*50%。
总成绩(折合为百分制)大于或等于60分者为合格。不合格者不录取。
说明:学术型考生复试总成绩=外语笔试成绩+专业笔试成绩;
专业型考生复试总成绩下面两种计算方式选一,
专业型考生复试总成绩=外语笔试成绩+专业笔试成绩
或者
专业型考生复试总成绩=外语笔试成绩+专业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不高于专业型考生复试总成绩3分之1的权重)。
3.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也不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可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5.对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蒙古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4个民族,以报考时填报的信息为准)总成绩可加1—3分。由各学院、中心在复试工作具体方案中确定。
6.对上一年作弊的考生不予复试和录取。对复试中有作弊行为的考生要严肃处理,不予录取。无论何时核查确定的作弊考生一律不予录取或取消学籍。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复试结束后,各学院、中心将复试结果及时通知考生。同时,各学院、中心分专业按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将拟录取结果报研究生招生办。
六、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1.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对复试工作过程进行监督,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2.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要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对有些考场还可派出监察员进行现场监察。
3.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复试前须公布专业招生计划、复试办法及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含专业、考生编号)。复试结束后须公布考生总成绩及排名。
4.实行复议制度。拟录取名单在考生所报考的学院、中心公示一周。考生可向学院或中心提出异议,学院或中心负责书面答复。
学校受理投诉、申诉的电话号码为13500613203、13674782093、(0471)4994151。
七、本规定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复试工作办法报自治区招生考试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