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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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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5

(一)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在校学习期间,优先享受寄宿生活补助。

(二)作战部队(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下同)军人子女、驻乡镇和偏远地区部队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为所在地人武部,下同),根据区域驻军和军人子女的数量分布情况,协商指定一定数量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定点接收军人子女。

(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的意愿,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第六条 军人子女接受普通高级中学教育,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长期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和有特殊贡献的军人子女,中考招生时,按照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规定的降分录取原则,给予优待。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市州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录取的最低控制线,制定具体的优惠加分或者降分条件。如有其他优惠加分或者降分条件的,不再累计计算。

其中,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按各地当年中考招生最低控制线10%的标准,降分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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