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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5
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按各地当年中考招生最低控制线5%的标准,降分录取。
(二)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在校学习期间,优先享受减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习期间,优先享受减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军人子女接受高等学校教育,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烈士子女,可以在高等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
(二)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三)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含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者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当予以优先录取。
(四)高考成绩达到批次控制线未被录取的军人子女,经征求本人意见,由省招办协调符合有关投档要求的省属高等学校调剂录取,有关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五)在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完成规定学业且成绩合格的军人子女,可以报名参加湖北省相关高校的“专升本”考试,符合录取要求的,可升入本科阶段学习。
第九条 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申请转学、借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就近就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不得收取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条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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