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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5
(一)申请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优待的,每年4月底前,由拟优待对象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向所在部队提出书面申请。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对拟优待对象进行审查、统计、分类。对符合优待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分类汇总,将拟优待军人子女名单以及优待意向、军人子女户口本、军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各军分区(警备区)。各军分区(警备区)会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拟优待对象的身份、资格、条件等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相应优待,并报省教育厅和省军区政治部备案。
(二)申请高等教育优待的,每年5月底前,各军分区(警备区)按照以上程序,收集统计当地参加高考、“专升本”考试的军人子女名单、考试分数、优待意向等情况,报送省军区政治部审核把关,将符合条件的分类汇总后,提交省教育厅和省招办,协调落实相应优待政策。
第十一条 军地各级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规范程序,加强检查监督,共同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一)建立协调机制,省教育厅与省军区政治部建立定期会商制度,积极协调和督促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部队有关单位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二)各军分区(警备区)负责协调本市州成立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领导小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和部分驻军单位政治机关参加,共同负责本地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协调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指导督促抓好各项优待政策落实。
(三)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按标准条件,对优待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协调地方落实相关政策规定,解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有关问题,加强所属幼儿园和子女学校建设,办好军人子女食宿站(点)。
(四)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教育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五)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根据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任务,积极配合抓好落实。
(六)省军区各级政治机关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审核把关,公布监督方式,及时处理核实举报,确保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能够享受到优惠政策,对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获得优待的,一经查实,在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优待资格或者录取资格的同时,按照有关管理权限和程序,对当事人、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切实维护优待政策的严肃性。
(七)省军区各级政治机关会同同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对本行政区域内军队开办的学校和幼儿园校(园)舍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公办学校(幼儿园)标准同等对待,纳入当地相关规划、重点保障,把落实军人子女优待政策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内容。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子女的教育优待,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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