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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第六章 评 卷
第三十九条考试科目评卷工作
(一)省中考中心成立学业水平考试评卷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评卷工作。
(二)评卷工作采取全省统一集中评阅的方式,使用计算机网上阅卷。
第四十条 考试科目笔试单元评卷工作要求
(一)选择题评卷注意事项
1.选择题采用机器评卷;
2.成立机器评卷领导小组,组织机器评卷工作;
3.培训评卷人员,做好计算机、扫描仪等设备的调试,评卷过程中,应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维护设备的正常运转;
4.编制评卷软件。评卷软件必须经过试运行。在正式评卷中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
5.答案输入计算机须由2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保证准确无误,禁止人为改动;
6.制定严格的评卷工作规定:
(1)评卷人员的工作用笔为红色字迹签字笔或圆珠笔,不准携带其他色笔、橡皮、软盘等进入评卷场所;
(2)评卷组备有专用铅笔和橡皮,并由专人保管;
(3)任何人不得修改答题卡的内容。对有问题的答题卡进行技术处理时,须2人以上同时在场。如需复制无法阅读的答题卡,原答题卡须保留备查;
(4)建立责任制。各小组要有工作记录,小组之间要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并由专人负责数据文件的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拷贝数据文件。必须进行技术性修改时,要填写登记表,写明修改前后的数据,并要有机器评卷组负责人在内的2人以上同时在场。
7.评卷过程中,每个工作单元要做好数据备份,加强计算机磁盘使用的管理,防止计算机病毒的破坏。评卷结束后,考生成绩按要求存入磁盘,保存好数据,制作备份盘;
8.加强机器评卷的质量检查。
(二)非选择题评卷注意事项
1.各评卷点成立学科评卷领导小组,恪守本细则第六十一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科评卷领导小组职责》的有关规定,负责该学科试卷的评卷组织、管理工作。省中考中心向各评卷点派驻质检员,监督检查评卷工作;
2.各学科评卷领导小组组长由评卷点主要负责人担任,每学科各评卷小组组长由具有本学科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评卷人员以教师为主,恪守本细则第六十二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评卷人员守则》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
(1)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
(2)业务水平高,连任所评学科教学两年以上;
(3)遵守纪律,作风正派;
(4)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
(5)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
(6)无评卷违规和责任及技术事故记录。
3.省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不得提高或降低,不得擅自更改。有不同意见,及时上报省中考中心,经批准后方可改动;
4.非选择题评卷要求:
(1)非选择题采用人工评阅;
(2)记分要准确,用阿拉伯数字记分,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数。计算分数时,对每题和小题中小数点以后的分数不作四舍五入,每科积分时才作四舍五入处理;
(3)2人分别评阅的试题,2人给出的分数在评卷小组设定的评分误差范围内的,取2人所评分数的平均值;超出评分误差范围的,由学科评卷领导小组确定;
(4)各学科必须严把评卷质量关,配备足够的评卷复查人员。每天的复查量不得少于当天评卷数的20%。若有与原评卷人员不同意见,由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裁决。使用计算机监控和人工复查相结合的方法,提高评卷质量;
(5)积分复核人员对各题分数、全卷分数全面复核。分数订正由评卷点指定专人负责。订正后加盖评卷点分数校对章。评卷人员、复查人员、积分复核员及分数订正人均应签字负责;
(6)对有异常情况的答卷(如雷同卷、字迹前后不一致、在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区域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标记信息的考生答卷等)先评卷,同时提交学科评卷领导小组裁定,报省中考中心处理;
(7)对考生用黑色字迹以外的色笔或铅笔答题,所答部分不予评阅,记分为“0”,同时提交学科评卷领导小组裁定,报省中考中心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成绩合成
评卷工作完成后,生成包含总分和每个小题得分的成绩数据库,并制作备份。省中考中心对“0”分试卷和缺考试卷应核对考生原始试卷和《考场报告单》,缺考考生的成绩记为“-1”,并根据“《考场报告单》、省巡视员填写的《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点量化管理评分表》(附考试用表7)、《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纪舞弊情况统计表》、《评卷报告单》及其他被查实的有违规情节的考生情况,依照《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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