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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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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第五十五条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1.不能按时组织考生入场、退场的;

2.不按规定核对考生“居民身份证”、“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考场座次表”的;

3.监考过程中吸烟、聊天、看书报、抄题、念题、作题、瞌睡等的;

4.考试期间串岗或随意离开考场的;

5.对违规情况不能如实记入《考场报告单》的。

(二)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本次考试工作,并由考试管理部门或者建议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擅自将试题、答题卡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5.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6.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7.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8.擅自泄露评卷等应予保密情况的;

9.在评卷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错评、漏评的;

10.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通报其所在学校,并由考试管理部门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解聘、调离工作岗位或开除;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假证件、假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怂恿考生违规或者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伪造、变造考生档案的;

5.为考生提供试题答案的;

6.指使、纵容、参与或组织团伙作弊的;

7.偷换、涂改考生答题卡、考试成绩或者《考场报告单》等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或其他工作人员的;

11.对重大事件不如实反映情况,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考试管理部门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2.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3.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4.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5.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6.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7.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8.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副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题卡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因考试部门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考试管理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学业水平考试资格。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其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相关部门应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工作人员职责

第五十六条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点主考、副主考职责

(一)考点主考在考区委员会的领导下,作为本考点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二)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

(三)负责选聘和培训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负责组织考场及考点各项设施的布置,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五)负责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逐级上报至省中考中心;

(六)负责本考点试卷(答题卡)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运送及安全保密工作;

(七)负责按有关规定做好英语听力播放、监听工作;

(八)负责本考点终止违规考生或违规考试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考试或工作的处理;

(九)负责本考点考生违规情节的核实、告知及其他偶发事件的处理;

(十)考试结束,考点主考向考区委员会报告本次考试情况。

第五十七条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点工作人员职责

(一)考务工作人员

1.负责考点各项设施的布置、考场的安排及考前准备工作;

2.宣传考试实施流程和有关规定;

3.掌握考试时间(信号);

4.调配监考人员;

5.领取、送交备用试卷(卡);

6.检查和验收试卷;

7.解决和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二)保密工作人员

负责试卷、答题卡、备用试卷(卡)的取送和考试期间的保管、保密工作。要求在取、送卷及保管期间,不少于2人,按规定考试科目交接试卷,严格履行试卷交接手续。及时收回已启用的备用试卷(卡)及换回的试卷(答题卡),并清点份数。每科考试结束后清点试卷袋、答题卡袋和备用卷(卡),连同试卷一并交回保密室。

(三)后勤保卫工作人员

1.提供考试所用物品;

2.搞好考点环境卫生;

3.设立饮水处,保障考试期间供水;

4.设立医务室,在考试期间,值班医生不得少于1人;

5.保障考试期间的通讯畅通,电力和车辆供应;

6.安置好监考人员,协助处理安全检查中出现的特殊问题;

7.负责考点安全保卫,维护考试正常秩序;

8.遇有紧急突发事件,协助考点主考按规定路线疏散考生到应急场地。

第五十八条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监考人员职责

(一)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过巡考员报告考点主考;

(二)认真参加考前培训,熟悉各项考试规程,熟练掌握各项技术操作;

(三)严格按照考试程序、时间要求上岗,标志佩戴规整,仪态端庄、服装整洁、精神饱满。在考场内要使用规范语言,语音清晰、宏亮,行为规范,不得无故干扰考生答题;

(四)考点语音播放系统出现故障时,认真宣读考试注意事项;

(五)认真检查、核对考生“居民身份证”、“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及“考场座次表”,督促考生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涂错误,要求其立即改正;

(六)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对违规考生及时制止,并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七)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考点主考、副主考、巡视员、巡考员以外任何人进入考场;

(八)遵守监考纪律,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暗示考生答题,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不准监守自盗,不准无视或怂恿考生作弊,不准包庇违规考生;

(九)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应予以当众解答;

(十)考试期间,应佩戴手表,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电子设备带入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一)考前、考后认真检查、清理考场,考后封闭考场。

第五十九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巡考员职责

(一)在考点主考领导下,负责监督、协助指定考场做好考试工作;

(二)认真参加考前培训,熟悉各项考试规程,熟练掌握各项技术操作;

(三)负责指定考场与考务办公室之间的联络工作,保证考场与考务办公室的信息畅通;

(四)监督指定考场试卷流转期间安全保密工作;

(五)监考人员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离开考场时,临时顶替监考人员工作;

(六)协助监考人员处理考场内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下协助疏散考生。

第六十条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巡视员工作职责

(一)巡视员是上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派往各设区市、考区、考点巡考的工作人员。在当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协助考点搞好考试工作;

(二)坚持原则,模范执行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坚守工作岗位,敢于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严格廉洁自律,规范个人行为,尊重监考人员和考点工作人员,遵守考点作息制度,不擅离职守;

(三)认真学习《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熟悉掌握考试工作程序;

(四)须在考前到达各考点参加监考人员培训,检查并协助落实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严格按照《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认真检查考点、考场的设施设置,检查试卷保管和考试组织情况。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考点、考场应责令其改正;问题严重的,立即逐级上报至省中考中心。其中信息技术考试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可责令其暂停考试;

(六)注重检查试卷保管情况、考试工作人员培训及上岗情况和考试组织情况,督促监考人员履行监考人员职责。巡视中发现考试组织中的疏漏或不足,应立即向有关人员提出,并监督其及时予以弥补或纠正。对违反规定的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要向考点主考及时通报,并同时报告上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

(七)驻点巡视员在考试科目笔试单元启用备用试卷(卡)时,须确认并监督备用试卷(卡)的启用,并签字负责。信息技术考试巡视员监督考点工作人员下载、上传本考点的考生数据文件;

(八)巡视员与考点主考共同研究解决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有不同意见或发生重大事件,应迅速逐级上报至省中考中心;

(九)上级驻点巡视员负责考点举报箱钥匙的管理。每科考试结束后,及时开箱查看,本次考试全部结束后交还钥匙,将所有举报材料带回交上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

(十)各级巡视员应认真填写《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点量化管理评分表》,巡视结束后向派出部门报告巡视情况。

第六十一条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科评卷领导小组职责

(一)领导和组织本学科的评卷工作;

(二)选聘、培训评卷人员。参加评卷的人员须先培训、后上岗;

(三)在学习、掌握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评分细则;

(四)在正式评卷前进行试评,检查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的执行情况,纠正执行过程中的偏差,裁决评卷过程中有关执行评分标准的分歧意见;

(五)控制评卷进度,按时完成评卷任务,保证评卷质量;

(六)对雷同卷的初步认定;

(七)对评卷人员的评卷质量进行量化考评;

(八)检查、落实评卷期间保密规定的执行情况;

(九)评卷结束后,将评卷总结、评分细则上报省中考中心。

第六十二条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评卷人员守则

(一)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掌握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防止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按时完成任务;

(三)工作时间不会客,不接打电话,不吸烟,不做与评卷无关的工作;

(四)答卷保管室人员对答卷要分类存放,交接时要逐袋清点;

(五)接收和发放答卷时应当面清点数量,检查答卷袋密封、包装情况,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六)在规定的地点集中评卷,不得将考生答卷、参考答案、评分细则等资料带出工作场所,评卷情况不得外传,不得擅自进入答卷成品卷保管室,不准查询考生分数,不准将通讯工具带入评卷场所;

(七)不得擅自更改考生答卷及成绩;

(八)评卷一律使用评卷点统一发放的书写红色字迹的签字笔或圆珠笔,不得自带笔进入评卷场所,记分要准确,如更改,必须有组长和复核人员签字;

(九)爱护答卷与各种资料,不得损坏、丢失答卷,对漏封、破损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评卷的答卷,需立即逐级上报至省中考中心;

(十)自觉维护评卷场所秩序。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本细则由河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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