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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第七章 成绩报告
第四十二条 成绩报告
成绩报告采取等第制分科目报告的办法。
(一)考试科目成绩报告
1.考试科目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第,C等第以上(含C等第)为合格,D等第为不合格;
2.省中考中心依据等第划分方案,将每个考生的卷面分数转换成等第成绩并公布。各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按县(市、区)、学校(社会考生按考区)打印考生等第成绩册,一式三份逐级下发。普通高中在校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公布学业水平考试等第,其他考生由报名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公布。
(二)考查科目成绩报告
1.考查科目成绩分Y(合格)和N(不合格)两个等第;
2.考查科目考试结束后,各考区将考生原始成绩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省中考中心;
3.考查科目等第成绩按考试科目成绩公布方式公布、下发。
(三)考生对公布的等第成绩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普通高中在校生由考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其他考生到报名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集中报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由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统一造册,报省中考中心查询。经核实确有差错的,由省中考中心审核更正后,重新公布成绩。查询时只查有无错判(不含宽严)、漏判和核分错误。
(四)残障考生可适当降低合格等第划分标准。
第八章 考籍与成绩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与成绩采取计算机管理和人工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省、设区市两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使用计算机管理。普通高中在校生的纸介质考籍档案由所在学校负责管理,其他考生的纸介质考籍档案由报名地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设专管人员,负责考籍与成绩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考籍与成绩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一)建立考籍与成绩档案;
(二)登记考生成绩和考试期间的诚信记录;
(三)办理成绩查询、成绩证明、提供成绩报告;
(四)办理考生考籍与成绩信息的更正;
(五)负责转学、留级等变更考生的考籍及成绩管理;
(六)颁发《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 计算机管理的考籍与成绩档案包括:
(一)考生首次报考信息和特征信息;
(二)历次考试的报名信息;
(三)考生各学科历次考试的时间、原始成绩、转换后的等第成绩;
(四)省统一划定的考试科目等第转换分数线;
(五)考试期间考生违规情节及处理结果;
(六)考籍变更情况;
(七)各种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报告;
(八)涉及到考生考籍与成绩档案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七条 考籍变更及相关成绩处理
(一)设区市内各县(市、区)、学校之间转考的考生,应办理考籍变更,已经取得的成绩有效。
1.普通高中考生向转出学校提交变更申请。转出学校填写《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考籍变更表),签字盖章后,交由考生提交给转出学校所在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2.转出县(市、区)审核完毕后由考生向转入学校提交考籍变更表,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提交所在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转入县(市、区)审核完毕,提交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
3.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审核完毕后,留存备查;
4.其他考生由转出地和转入地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提交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办理;
5.本县(市、区)内转考的考生,参照本条办理考籍变更。
(二)省内各设区市之间转考的考生,应办理考籍变更,原成绩有效。
1.普通高中考生向转出学校提交变更申请,转出学校填写考籍变更表,考生执考籍变更表逐级到转出学校所在县(市、区)、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设区市审核同意后,留存一份备查,将另一份交给考生;
2.考生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出校所在设区市审核同意后变更表,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逐级提交所在县(市、区)、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留存备查;
3.其他考生由转出地和转入地县(市、区)、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三)外省转入的考生,需由转出省学业水平考试主管机构出具成绩证明。报考前考生执成绩证明、转入学校接收证明、考生身份证明,到省中考中心办理成绩认证手续。考生由转入学校按照新生办理考籍注册、报名。考生须参加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及其他未合格和未报考科目的考试。考生的外省成绩待其取得我省成绩后,由省中考中心负责合并。
(四)凡转出省的考生,应办理考籍变更。
1.普通高中考生向转出学校提交转出申请;
2.转出学校填写考籍变更表交由考生逐级提交到转出学校所在县(市、区)、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设区市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提交到省中考中心;
3.考生执考籍变更表到省中考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4.省中考中心审核无误后,出具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5.其他考生参照上述条款办理。
(五)留级考生应办理考籍变更。原考籍号不变,已取得的成绩有效。考生所在学校填写考籍变更表,连同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留级处理的相关审批材料,逐级报县(市、区)、设区市两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变更考生年级信息,提交到省作相应处理。
(六)考生休学时不办理考籍变更,复学时,如复入原就读年级,不办理考籍变更。如复入相邻低一年级,比照留级办理考籍变更。考生休学时,即已确定需复入下一年级的,由考生本人及监护人提交书面申请,可在休学时,比照留级办理考籍变更。办理变更时,需携带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休学、复学处理的相关材料。考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七)凡辍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不再继续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其学考考籍及已经取得的学考成绩自考籍建立年份起五年内有效。学校应填写考籍变更表,逐级提交县(市、区)、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注销其考籍。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提交到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作相应处理。
第四十八条考生在报名后需更改姓名、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的,由考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执“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逐级报县(市、区)、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报省中考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九条 凡在学业水平考试中有违规情节的考生,将违规情节和处理结果记入考生考籍档案。
第五十条 普通高中在校生修业期满,所有规定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第者,由省统一颁发《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考生各科成绩全合格又报考的,合格证自动延期发放。
第五十一条 考生取得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后,不再办理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的更正和变更,不再办理考籍变更手续,不允许再次报考我省学业水平考试。
第五十二条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遗失不补。如需成绩证明的,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省中考中心办理。
第九章 考生须知及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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