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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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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第五十三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须知

(一)考试科目笔试单元

1.凭“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三证不全者,不允许入场考试;

2.必须服从监考人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3.必须按“考试通知单”中规定的考场及座位号参加考试,错入考场或坐错座位一律按违规处理;

4.开考前20分钟考生开始入场。英语学科开考前5分钟、其他学科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分发试卷至考试结束考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5.考生入场,除2B铅笔、0.5毫米书写黑色字迹的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小刀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电子设备、涂改液、修正带以及文具盒、眼镜盒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6.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查验;

7.在答题卡的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准确、清楚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座位号,用2B铅笔填涂准考证号。严禁在答题卡的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涂写和作任何标记。不要填涂缺考标记。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注意保持答题卡的整洁、平整,不得皱折、撕破、穿孔和污损,否则可能影响考试成绩;

8.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9.答题时选择题部分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部分用0.5毫米书写黑色字迹的签字笔在规定的区域内答题,非选择题的修改部分同正文一样不能超出该题的答题区域,超出部分答案无效,在草稿纸、试卷上答题无效。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签字笔描清楚。不得使用不同规格和其他颜色字迹的笔答题;

10.考生提问,先举手,得到允许后,可提问有关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提问。英语听力测试期间,请保持安静,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任何问题;

11.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12.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题,自上而下按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自已的答卷待收,答题卡反扣在最上面,两臂下垂将手置于桌下,待监考员收齐后,起立、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内逗留;

13.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进行处理,并将违规情节及处罚结果记入普通高中学生电子档案。

(二)考试科目信息技术单元和考查科目单元无纸化考试部分

1.考生凭“居民身份证”、“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2.考生不得携带书籍资料、通讯工具、存储设备(如软盘、电子记事本、优盘等)等物品进入考场;

3.开考前30分钟,考生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到考场外排队等候检录。开考前10分钟,考生停止入场。考试时间内,考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4.考生入场后,应使用指定的计算机考试,将“居民身份证”、“准考证”放在桌上显著位置。考生须按照监考人员的指令进行登录、答题,不得擅自操作。考生不得进行与考试无关的操作;

5.主监考员宣布“开始答题”后,考生方可作答;

6.考生只能在以自己准考证号命名的文件夹内答题;

7.考试过程中出现死机等异常情况,考生举手示意后由监考人员处理;

8.考试期间,考生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尊重监考人员,爱护考场设备。不得吸烟,不准喧哗、交头接耳、旁窥、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抄袭、替他人答题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答题;

9.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立即停止操作,待监考人员检查无误后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内逗留。

(三)考查科目单元物理、化学、生物实验科目

1.考生凭“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2.考生在考试前15分钟到达考场外指定位置,排队等候入场考试,禁止携带通讯工具及规定以外的物品、文字材料等入场;

3.考生要按抽签结果对号上台,将“居民身份证”、“准考证”放在实验台的左上角,以备核对,在《成绩评定表》和《实验报告单》上填写准考证号、姓名等有关内容,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本次考查成绩无效;

4.主监考员宣布“考查开始”后方可开始操作。在实验过程中,按规定要求及程序使用各种仪器药品,确保实验安全。如出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监考人员,不准擅自处理;

5.主监考员宣布“考查结束”后立即停止操作,经监考人员验收后,按原样整理好实验器具(含提前退场考生)后,依次出场;

6.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准喧哗,有疑问时,先举手,得到允许后,方可提问。不准出现交头接耳、旁窥、打手势、做暗号等行为,否则按违规处理。

(四)考查科目单元体育与健康科目

1.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前30分钟到达考场;

2.必须携带“居民身份证”、“准考证”,随时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

3.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者,取消考试资格;

4.考生不准穿钉鞋参加体育考试,考生要注意安全,如在考试中途受伤,不能继续参加其他项目的考试,下一次考试时必须参加全部项目的考试,已考过的成绩无效。

第五十四条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该科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考试部门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上标记信息的;

9.信息技术科目考试考生一次报名参加两场以上(含两场)考试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其当次报名参加的本考试单元各科成绩: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5.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取消其当次报名参加本考试单元的各科成绩: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取消其学业水平考试资格;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4.故意损坏考点、考场设施设备的;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考试1至2次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时给予延迟发放《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半年至1年的处理,延迟期间的考试成绩无效。如是在校学生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1.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2.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3.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4.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的;

5.组织团伙作弊的。

(六)考生违规情节和处理结果作为考生诚信记录记入普通高中学生电子档案。考生转考成绩证明中打印考生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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