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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八章第七节:公安机关的督察制度

编辑:qinh

2010-12-30

第七节 公安机关的督察制度

一、公安机关督察的概念

公安机关的督察制度,是指县以上公安机关督察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和遵守政策、法律、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各项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的总称。督察部门依照法定的程序、方式和原则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遵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具有以下特点:主体的特定性;内容的广泛性、对象的双重性和督察监督的及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7条规定:“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民警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进行监督。” 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提供保障。

国务院1997年6月20日发布施行的《公安机关督察例》,建立督察制度将是公安机关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的新内容。公安机关的督察监督,以发现、纠正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中的失误和偏差,提高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整体执法水平,改善公安机关执法状况,提高公安队伍素质为目的。因此,公安机关内不论是从事执法、司法的人员,还是从事政工、人事、后勤等工作的人员,凡人民警察均属督察监督的对象。

二、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的意义

(一)建立督察制度对于加强和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

建立督察制度将推动民主政治建设,使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避免和减少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需要;增强广大干警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扩大了原有监督机构的职权,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和遵守纪律、履行职责、义务、行使权力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统一的,全面的监督;对公安机关内部现行的监督机制的重大改革,加强和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

(二)建立督察制度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加强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严格依法行使职权,遵纪守法促进廉政建设,必须建立内部监督机制,保证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依法准确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督察制度对于“从严治警”和“依法治警”,增强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和树立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

(三)保护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的根本任务,是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行和遵守政策、法律、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督察制度,是为了强化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依法保护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在公安机关内部建立督察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违纪行为,并通过教育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减少和杜绝问题的发生,达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标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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